第14节

    我们找来的这名证人是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穿着一身白色西服,精神矍铄。
    “证人,你的身份?”审判长问道。
    “第七医院院长。”证人说。
    旁听席上顿时传来了一阵喧哗,第七医院并不是一所普通的医院,而是一所精神病医院。
    “证人,你是否清楚你的权利与义务?”审判长问道,“你是否清楚你有如实向本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得到了证人肯定的答复后,审判长看了看我说:“辩护人,请对证人提问。”
    “谢谢审判长。”我走到证人席前问道,“证人,请问你是否听说过‘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是的,那是我的研究方向之一。”证人自豪地说道。
    “能否向我们阐述一下,什么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可以。”证人说,“‘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也有人称之为斯德哥尔摩效应,或者斯德哥尔摩症候群,通俗一点的叫法叫‘人质情结’。简单一点来说就是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甚至协助加害人。
    “这种病症最早在1973年由社会科学家提出。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扬和克拉克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与警方对峙了一百三十个小时后,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但是,这件事发展到后来,却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四名被挟持的银行职员对扬和克拉克显露出了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庭上指证这两个人,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向公众表示,对扬和克拉克并不痛恨,对这两个人没有伤害他们并照顾他们感到感激,却对警察采取了敌对的态度。
    “其中,在四名人质中有一位名叫克里斯提娜的女职员,她对克拉克甚至产生了爱情,并在克拉克服刑期间与他结婚。
    “社会科学家对这个案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希望弄清在施暴者和被害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的产生,究竟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劫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而据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被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是一种令人惊讶的普遍现象,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各种不同的经验中,从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体验。”
    “我问一下。”审判长突然插话道,“你们说的这个‘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是严重的心理疾病?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那种?”
    “是的。”证人点了点头,补充道,“至少在国外是这样界定的,在国内,我也不太清楚你们是怎么界定的。”
    “如果让你给出意见呢?”
    “我认为,那时候患者可能并不具备行为能力,至少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证人想了想说。
    “好的,辩护人,请继续。”
    “证人,我是否可以认为,在所有犯罪行为中,都有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体验?”我思索了一下,问。
    “并不是这样。”证人摇了摇头,“事实上,我们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产生有四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患者要切实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胁,至于是不是一定发生并不重要,但患者相信,施暴的人会随时、毫不犹豫地取走他的性命;其次,这个施暴的人一定会给患者施以小恩小惠,这也是最关键的一个条件,比如在绝望的情况下给患者水喝,促使患者对施暴人产生感恩的心理;再次,除了施暴者给出的信息和思想,任何其他的信息患者都无法得到,换句话说,患者处于一种完全被隔离的状态;最后一点,就是患者感到无路可逃。”
    “非常感谢您的解释。”我转向审判长,说,“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林琼,曾遭到暴徒们的集体凌辱,在这些暴徒中,其中一人正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吴英。吴英后来将林琼作为自己的专属物品囚禁起来,使她免于遭受轮奸的痛苦。但她被囚禁的时间长达五年,这五年里,她始终被关在地下室,生命时刻受到威胁,饮食无法得到保障,也没有机会与外界接触。从地下室脱困后,林琼并未选择逃跑,而是协助吴英作案。证人,从你专业的角度判断,你认为我的当事人林琼是否有可能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我重新将目光投向了证人。
    “反对!”吴英的辩护律师站起来说道,“辩护人提出的是一种假设因果,眼下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囚禁了林琼,并对她进行了生命威胁。”
    此刻,我终于能够体会到老罗的心情了,在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他还能睁着眼睛说瞎话,也是前所未有了。
    “那好,我换个提问方式。”我深吸了一口气,强迫自己冷静下来,“就假设在我说的那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林琼是否有可能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鉴别需要专业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我认为,你说的那种可能性并不排除。”证人说。
    “谢谢,审判长,我问完了。”
    “一号被告人的辩护人,请对证人提问。”审判长说。
    “证人,你的结论是否是出于主观的判断?”吴英的辩护人跳出来问道。
    “我的结论是出于科学的分析和统计后做出的,并不是你说的主观判断。请不要侮辱我的专业!”证人忍着怒气说道。
    “但是对于林琼的判断,我并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科学的分析。”
    “我也没有肯定过林琼就是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只是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排除。”
    “好的,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吴英的辩护律师走回了辩护席,看着证人离开法庭后说道,“很显然,在这个案子中,林琼是否遭到了我的当事人吴英的囚禁和威胁并不能证实,她是否患有那个什么‘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也就无法得到证实了。因此,我希望法庭依然以之前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对于林琼的证词,法庭应该予以重视。”
    “辩护人,你的意见本法庭会充分考虑。公诉人,请发表你方的意见。”审判长说。
    “我方对本次庭审没有意见。”公诉人微微一笑,“但是我们请求暂时休庭,我们将启动追加诉讼请求程序,对本案的被告人吴英提出追加诉讼请求,吴英涉嫌故意杀人!”
    这一记重槌让吴英的辩护人呆立当场,审判长也根本没有给他反应的时间,直接宣布同意公诉人的请求,暂时休庭,半个月后再开庭审理本案。
    “干得漂亮!”
    一出法庭,张静就迎了上来,对着老罗就是一拳:“姐姐今天高兴,小骡子你说,想吃什么?姐姐请客!”
    “他只吃草!”心情大好的我笑道。
    半个月的时间说短不短,说长也不长。案子虽然出现了重大转折,但我和老罗、张静也没闲着。
    利用这半个月的时间,我们完成了对林琼的精神鉴定,再次开庭的时候,这份鉴定书已经放在了审判长的案头。
    “法庭已查明,被告人林琼曾遭到被告人吴英的囚禁及生命威胁,多名证人提供了证词证言。”审判长说,“同时,应辩护人的申请,在本法庭和公诉人、辩护人的同时监督下,完成了对被告人林琼的司法鉴定,证实林琼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公诉方已经决定对林琼进行不起诉处理,已经起诉的案件撤诉,本法庭认为公诉方的行为符合规定,准许撤诉。”
    “公诉方提出对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吴英追加诉讼请求,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公诉人的请求符合规定,本法庭予以受理。”
    我和老罗在辩护席上面面相觑,没想到公诉人比我们还急迫,我们本来是等着法庭宣判林琼无罪的,可他们竟直接撤诉了。
    那今天这次原定做出判决的庭审就彻底和我们失去了关系。
    我和老罗耸了耸肩,在审判长的注视下,离开了法庭。
    在法庭门口,我们却见到了一个熟人。那个和老罗一起逃出来的女孩儿正在法庭边安静地等待着。
    此时,她的精神状态恢复了许多,脸上也多了血色。我们起初还担心,这个只有十五岁的女孩儿以后的人生要怎么过。看起来,她已经调整好了心态。
    “罗律师,谢谢你!”一见到老罗,女孩儿雀跃着跑了过来。
    “举手之劳,何足挂齿!”老罗文绉绉地来了一句,却下意识地和女孩儿拉开了距离。不远的地方,张静正带着玩味的笑容,慢慢地走过来。
    “是证人吧?好像在叫你!”我连忙说道。
    “哦,那我先去了。”女孩儿微微一笑,“我是控方的证人哦,要证明那个吴英故意杀人!”
    “人缘不错嘛!”张静似笑非笑地说道,从包里拿出了一张支票,“喏,你们的酬劳!”
    “一百万啊!”老罗眼睛里冒着金星,颤抖着接过支票,然后像怕被人抢走一样死死地攥着再也不撒手。
    至少,在我的印象里,老罗应该是这样的表现。
    不过,那天,看着那张支票,老罗却叹了口气。
    “老简,你说这钱我们到底应不应该拿?”
    “拿着啊,委托人给你的,应得的报酬,也是你的老婆本啊。”张静吃惊地看着老罗,“娶我的话,没有足够的老婆本,我家里可不会同意的。”
    “我决定了,老简,这笔钱,我们设立一个基金吧,就用来寻找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老罗就像没有听见张静的话一样,无比坚定地说道。
    第四章 变装灾厄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
    1
    几个月前,本市发生了一起恶性的入室抢劫杀人案。凶手在入室抢劫的过程中,在未遭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一家三口残忍杀害。
    警方迅即对本案展开了侦查工作,最终在城市另一头的一家银行里将凶手缉拿归案。
    被捕时,这个凶手正拿着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固定存单,要求银行取出全部钱款。
    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柜台办理非本人的定期存款的取款业务,银行要与储户本人取得联系。已经死亡的储户当然不能接起银行的电话,接听电话的是本案的侦查员。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警方要求银行职员先稳住嫌疑人,随即迅速赶到现场将此人抓捕。
    对于犯罪事实,嫌疑人供认不讳,在法官问及为何在没有遭到反抗的情况下,还要杀人灭口时,嫌疑人辩称:“他们看到了我的脸,不杀他们,等着他们去报警抓我吗?”
    鉴于嫌疑人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无悔罪表现,法庭最终判处此人死刑。
    庭审那天,我就在旁听席上听着辩护人舌灿莲花。
    “被告人杀人实属迫不得已。的确,被害人没有反抗,这使得我的当事人作案过程异常顺利。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事后不会报警,这让我的当事人感到了危机。同样,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采取虐杀,而是一刀毙命,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过多的痛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被告人还是仁慈的。
    “而且,被告人虽然杀了人,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他并没能从银行取出被害人的财物,也就是说并没有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被告人为什么要去抢劫?被告人本是个农民,靠种地为生,可土地却被强征了,补偿款一分都没有拿到。没上过学的他,根本没有能力找到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工作,而他的妻子又即将生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人才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该怪我的当事人吗?不,当然不应该!是这个社会将他推到了今天的境地!有罪的,不是我的当事人,而是这个吃人的社会!”
    虽然说律师的工作在很多人看来就是“无理辩三分”,但是能做到如此明目张胆地睁眼说瞎话,却也少见了。
    论身世凄惨,比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凄惨的人有的是,但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没有几个。甚至更多肢体残疾、吃了上顿没下顿的人,宁可放下尊严去讨饭,也没有去犯罪。
    不过,以这个辩护人的观点,这些人不去犯罪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因为他们没有犯罪的条件。
    庭审的发展也确如我预料的那样,公诉人提出了我想到的质疑,辩护人则完全是在我的预判内做出了驳斥。
    我不由得苦笑,律师的工作不应该是这样的,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尤其是作为凶杀案中的辩护人,必须坚持一个原则:“让逝者瞑目,为冤者昭雪。”
    换句话说,站在天秤两端的律师是一类特殊的人,他要为“凶手”开一扇重生的门,为死者唱一曲安眠的歌。
    这让我想起2005年,我和老罗、张静一起办过的一个案子,也是一个入室杀人案,不过是入室盗窃杀人。
    那是4月份,天气还不太热的时候。案发的地点在一间出租屋。
    4月15日,距离该交房租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大半个月,房东多次与租客联系,却始终无法打通租客的电话,手机提示关机。房东多次上门催要,却一直没能敲开房门。询问周围的邻居,邻居们表示,他们也有半个多月没见过出租屋里的人了。
    这天,房东再次来到了出租屋,房内依然无人应答,但从门缝里不时散发出一股恶臭。房东便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看到房间里被翻动得乱七八糟,床上躺着一个女人,膨胀的身体将衣服的扣子都撑开了,身上的短裙已被撑裂。显然已死去多时。
    尸体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恶臭。
    房东匆忙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查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在半个月以上,尸体已经呈巨人观,要不是天气还没有转暖,房间的窗户又开着,这具尸体恐怕早就炸了。
    而且,经法医尸检,被害人并不是什么女人,而是一个穿着女性衣服、戴着假发套的男人。因面部极度扭曲,房东一时也无法辨认死者的身份。最终,痕检员通过比对死者的指纹和租客签合同时留下的指纹确认,死者就是租客。
    进一步的尸检显示,死者生前曾遭到殴打,虽没有留下致命伤,但通过对死者脏器的病理检验,发现死者心脏天生偏大,心肌严重纤维化,法医推测,死者应是在遭遇殴打时,心脏病突发猝死。
    现场并没有发现死者的手机,银行卡、存折等财物也遗失。综合现场的痕迹,警方推断,这应是一宗入室抢劫演变而成的过失致人死亡。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嫌疑人的指纹,但是痕迹检验员并没能在指纹库中找到匹配的对象。
    鉴于现场没有发现暴力侵入的痕迹,警方将嫌疑人锁定在了被害人的熟人身上。
    但在对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展开调查时,警方却陷入了困境。经查,被害人名叫付大伟,外地来本市务工人员,却没人知道他到底是干什么工作的。邻居表示,大部分时间,被害人都待在家里,也没有见过他有什么朋友。警方发出了协查通报和悬赏征集,向群众征集线索,半个月过去了,却没有收到任何消息。
    破案的曙光来源于日夜奋战在第一线的巡警们。
    5月10日晚10时许,巡警在巡逻到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一个自动存取款机时,一个可疑男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该男子原本在atm机前操作,一见到巡警走近,却撒腿就跑,连机器里的银行卡都不要了。巡警意识到此人可能身背罪案,便将此人擒获,带回了派出所。
    经查,嫌疑人陈明杰,三十二岁,竟是这个辖区里的惯犯,发生在这个辖区里的每一宗盗窃案几乎都和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团伙作案,也有他一个人完成的案件。因其作案手法高超,反侦查意识较强,平日为人乐善好施,又有正式工作掩护,其家中也曾遭窃,所以警方始终没有将他列入嫌疑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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