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31岁的刘非是一位乡镇教师,2004年他参加县里组织的“小学数学骨干教师”培训班时,与一位已婚女同事发生了“一夜情”此事被发现后,垫江县纪委对他处以党内警告处分。虽然这只是一次偶然的事情,但他认识到错误并坚决改正,在后来的工作中一直非常努力,想通过实际行动重塑自己的形象。在被处分当年的考核中,刘非不能被评为优秀,但获得了“称职”2006年,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被工作所在地乡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被当地政府评为“优秀教师”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刘非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综合成绩不仅在本岗位第一,就是在同一面试组(共21人)中也是第一名,体检也合格。去年12月5日,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对刘非进行政审。今年1月17日,刘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其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刘非想不通,申请复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维持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刘非的决定。“我以与其他考生平等的身份参加考试,却在录用时遭到歧视,这是侵犯我的政治权利。”刘非向渝中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渝中区人事局撤销其行政行为,依法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法庭将择日审理此案。
渝中区人事局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具有良好的品行”因而认为录用刘非不合法。公务员法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品行”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如何录用,必须要看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刘非并不符合这几种不能录用的情形,当然就不能以没有良好品行为由而剥夺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权利。刘非报考的是文秘岗位,有关方面并未明确列出要具有什么样的“良好品行”才可录用。
刘非的是与非,看来不是一句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了。我就不明白了,这“一夜情”是怎么样被发现的?毕竟“一夜情”并不能等同于卖淫嫖娼,人家的落脚点还是在“情”字上的嘛!要是那女人对刘非不感性趣,那人家可是要收费的,或是有利可图的,既然发生了,肯定有它的合理性。报考公务员的人有了“一夜情”就丧失了报考资格,无论你再优秀,那么我就要问了,那公务员发生“一夜情”或“n夜情”(泛指那些包二奶养情妇的)后又该如何处置呢?况且,人家刘非这孩子后来确实表现不错,通过考试情况来看也确实是一个人才,怎么会因了曾经的“一夜情”而被公务员队伍拒之门外呢?比起那醉死娱乐中心而被授予“烈士”称号的河南新县计生委主任郭世忠,再比起那些情妇成堆的官员们来,刘非真的有些冤。不知道现在还有多少人会认为找个小姐放松放松是作风问题是品行不良好了,要不那成千上万的小姐拿什么吃啊?且满城雨后春笋般开张的娱乐中心就是最好的诠释。
话说回来,在下认为,公务员招考中,一方面我们要防止那些劣迹斑斑、道德败坏的人通过关系混入公职人员队伍,让公职人员队伍裙带成风,损害公务员的形象。同时,我们也不能将一些报考者过去的道德瑕疵过分地放大,以致堵塞平民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通道,阻碍了社会阶层流动。比起刘非的是非,我看问题比“一夜情”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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